發布日期:2016年09月21日
1 范圍1.1 本標準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1.2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2 引用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衛生部,2001年)和本標準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及規范中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條文,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3 水域功能和標準分類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Ⅰ類 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Ⅱ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湯等;Ⅲ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Ⅳ類 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 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為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4 標準值4.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制見表1。4.2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標準限值見表2。4.3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準限值見表3。5 水質評價5.1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跟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5.2 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5.3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表1中的基本項目、表2中的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表3中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6 水質監測6.1 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標準值,要求水樣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6.2 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6.3 本標準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表4—表6規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體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必須進行適用性檢驗。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實施。7.2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超標項目經自來水凈化處理后,必須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要求。7.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表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
單位:mg/L
表2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標準限值
表3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準限值
注:
① 二甲苯:指對-二甲苯、間-二甲苯、鄰-二甲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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